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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2017学年减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4-27  作者:  点击:

为进一步帮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压力,安心学习,促进全面发展,根据《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管理规定》(工程大学字[2011]19号)文件精神,现将2016-2017学年减免学费工作安排如下:

一、减免学费原则

(一)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须是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高职);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须学习努力,学习成绩合格,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

(三)所有享受减免的学生必须是经学校认定为贫困学生并纳入学校贫困生数据库的学生;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五)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严格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二、减免对象及条件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孤儿、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或单亲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居农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

(五)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贫困学生。

三、减免的额度和范围

(一)全免:资助对象为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和其它贫困地区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2%以内;

(二)减免5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无收入来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老少边穷地区家居农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5%以内;

(三)减免3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收入较低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8%以内。

四、工作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于2016年5月20日前填写《西安工程大学学生减免学费评审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的相关贫困证明;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必须出具乡镇政府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二)各学院对学生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经学院研究确定初审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5月30日之前将减免学费学生评审表(一式两份)、减免学费学生名单和汇总表报学生工作部(处);

(三)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的初审结果进行复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领导审批;

(四)学生工作部(处)于6月上旬将减免学费结果报送财务处执行。2016-2017学年开学初,学生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几点要求

(一)所有享受减免学费资助的学生必须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产生;如发现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弄虚作假,或者生活铺张浪费,过度消费或者学习不求上进的,除全部补交减免的学费外,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凡欠缴学费,又未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不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三)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月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五)各学院要严格把关,按照实际需求控制减免比例,使减免学费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对于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坚决不予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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