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秋季学期高等学校国家奖助学金预算的通知》(陕教资[2016]83号)和《关于对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进行评审汇总的通知》(陕教贷办[2016]29号)精神以及学校相关工作规定,现将我校2016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做好国家奖学金示范宣传工作
按照教育厅工作进度安排,学校已于2016年9月19日将有关工作做了明确安排,评选工作已基本结束。为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模范带头和榜样示范作用,各学院要充分发掘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先进事迹,以报告会、广播、宣传栏等各种形式,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大力宣传,进一步促进我校学风建设。
二、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用途:国家励志奖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开支。
(三)评选对象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各学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4 B(含4B)以上;
5.同一专业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6.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奖励资助人数和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人数以省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贫困生比例等因素综合考虑下拨名额。
2.奖励资助标准为5000元/年•生。
(五)上报材料
1.学院评审报告,包括评审小组、名额分配、评审程序、公示情况、举报处理等内容。
2.《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1)2份,纸质版与电子版,电子版用Excel制作)。
3.参评学生申请书、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2份(附件2)。
4.学生上一学年成绩单,必须从教务系统导出且加盖院(系)公章。
5. 学生所在年级相同专业上一学年全部学生学习成绩排名表及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表。
以上送审的原始材料经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返还原送审学院归档保存五年。
三、做好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我校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用途: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开支。
(三)评选对象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上一学年各学期诚信评价等级为3A;
4.努力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资助人数和标准
1.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人数以省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贫困生比例下拨名额。
2.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特等每生每年3500元,一等每生每年2500元。学校根据全校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比例等情况综合考虑划分各档次评选人数。
(五)上报材料
1. 学院评选报告(可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个报告),内容包括助学金总金额、受助学生总人数、一般贫困和特困学生人数等。
2.《2016-2017学年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电子版用Excel制作。
(六)原始材料
各学院在组织评选国家助学金时,应有以下评选原始材料:国家助学金学生申请表、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附件4)、公示情况的照片(电子版)、举报处理等。
以上原始材料,由各学院妥善保管五年,以备上级部门查验。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学校按教育厅名额分配,根据各学院具体情况下拨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
(二)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基本条件,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上交申请材料。各学院要在限定名额内等额初评,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国家励志奖学金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后报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三)校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教育厅。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完毕后,学校在接到教育厅拨款后一个月内按时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以银行卡形式发放。
五、几点要求
(一)各学院应在限额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等额评审。具体评选办法按照《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规定》、《西安工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执行。
(二)各学院在评选过程中要统筹兼顾,结合学校和社会等其它资助项目,确保所有贫困生均受到资助。
(三)各学院应于2016年10月28日前完成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提交评选工作报告并附汇总名单、上报材料等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四)各学院应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少于2次。对于上一学年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等大额资助的学生,要完成规定的义务活动工作量方有资格参评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对于承担勤工助学公共岗位或者超额完成义务活动规定要求的学生,要给予优先评选。
(五)此次国家奖助学金资助金额大、资助人数多,时间紧迫,工作任务繁重,有关部门和各学院要克服困难,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按时保质完成,真正将资助资金落实到贫困生身上,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对弄虚作假、挪用学生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